从债务人微信中转款抵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时间:2018-05-16 22:42:15 来源:http://www.bydpgc.com/ 作者:安徽合肥辉煌债务要账公司 阅读:2045次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5000元,但一直借故不还。一日,王某趁李某上洗手间未带手机的机会,利用自己知道的李某微信支付密码在李某微信上向自己转账5000元,后王某将此事告知李某。
【管见】
对于王某利用李某微信将李某所欠的5000元借款转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王某转走的是李某欠其的借款,但因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违法,属于民事自救行为。并且王某事后也告知了李某此事。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要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故意,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
王某利用自己知道的李某微信支付密码,趁李某上洗手间未带手机之际向自己转账,表面上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从王某事后将此事告知李某,其转账的金额也未超出李某所欠的借款数可以看出,王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李某其他财产的意思故意。而是因为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才想通过此种方式要回借款。
综上,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管见】
对于王某利用李某微信将李某所欠的5000元借款转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王某转走的是李某欠其的借款,但因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违法,属于民事自救行为。并且王某事后也告知了李某此事。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要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故意,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
王某利用自己知道的李某微信支付密码,趁李某上洗手间未带手机之际向自己转账,表面上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从王某事后将此事告知李某,其转账的金额也未超出李某所欠的借款数可以看出,王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李某其他财产的意思故意。而是因为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才想通过此种方式要回借款。
综上,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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