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要债公司阐述承诺替借款人还钱,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时间:2024-07-12 09:37:07 来源:http://www.bydpgc.com/ 作者:安徽合肥辉煌债务要账公司 阅读:311次
2023年8月,张某向刘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张某返还刘某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未予返还。宋某自认,宋某向刘某承诺替张某偿还借款7000元,刘某回复“如果你不给,我就继续再向张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偿还债务。债务转移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二是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三是需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信誉情况和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债务转移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未同意案涉债务转移给宋某并免除张某的还款责任,因此不满足债务转移的实质条件,张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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