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债务数额的非法要债行为该如何定性
时间:2018-05-16 22:32:25 来源:http://www.bydpgc.com/ 作者:安徽合肥辉煌债务要账公司 阅读:1565次
黄某欠周某10万元到期一直未还,周某也多次催要黄某还钱未果。某日,周某把黄某约至指定地点后把黄某锁在封死的屋内,之后以黄某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50万元的“债务”。黄某家人担心周某撕票遂按要求支付50万元。
【分歧】
针对如上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周某成立绑架罪一罪。理由是黄某只欠周某10万元,而周某在拘禁黄某后向其家人索要50万元债务,该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绑架罪一罪。
第二种观点:周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理由是该10万元是周某的合法债务,针对合法的债务而采取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只成立非法拘禁罪。向黄某家人主张超过10万元债务的行为则成立绑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周某因黄某欠自己10万元长期未归还而采取非法拘禁黄某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在违法层面,周某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为刑法所要禁止的;在有责层面,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黄某的人身自由还实行该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周某在自己10万元的合法债务范围内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论处。绑架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且责任形式为故意,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本案中,周某把黄某锁在封死的屋内,使黄某处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把黄某当作人质之后向其亲属索要所谓的“债务”,周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成立绑架罪。
综上,本案中周某只有一个非法拘禁行为,但因法律规定一行为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罪。如果只用绑架罪一罪来评价周某的行为,并不能全面的、完整的评价。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因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分歧】
针对如上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周某成立绑架罪一罪。理由是黄某只欠周某10万元,而周某在拘禁黄某后向其家人索要50万元债务,该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绑架罪一罪。
第二种观点:周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理由是该10万元是周某的合法债务,针对合法的债务而采取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只成立非法拘禁罪。向黄某家人主张超过10万元债务的行为则成立绑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周某因黄某欠自己10万元长期未归还而采取非法拘禁黄某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在违法层面,周某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为刑法所要禁止的;在有责层面,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黄某的人身自由还实行该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周某在自己10万元的合法债务范围内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论处。绑架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且责任形式为故意,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本案中,周某把黄某锁在封死的屋内,使黄某处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把黄某当作人质之后向其亲属索要所谓的“债务”,周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成立绑架罪。
综上,本案中周某只有一个非法拘禁行为,但因法律规定一行为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罪。如果只用绑架罪一罪来评价周某的行为,并不能全面的、完整的评价。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因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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